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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16 16: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贯彻“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延安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1.支持企业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家赴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体悟实训;积极与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合作,针对民营企业家开展“订单式”、“委培式”、“定向式”培训;鼓励企业引进专业人才给予资金支持;鼓励行业商(协)会交流互融,市场化推进商(协)会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2.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经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首年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连续5年入库再支持1.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当年入选陕西省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当年入选陕西省潜在瞪羚企业榜单的潜在瞪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3.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按当年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特色食品按照新研发产品成功上市销售一年,每款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4.支持企业宣传推荐、会展、招商。鼓励企业利用媒体、网络平台、会展进行产品宣传推荐,按照当年实际支出宣传费用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政府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宣传推荐、会展、促销活动,按县内每天200元、县外市内每天500元、市外省内每天800元、省外每天1000元资金支持。

5.支持企业品牌认定。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建设,提升甘泉特色食品的市场知名度。对首次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陕西好商标、列入中省食品非遗名录等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6.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对符合设备更新政策的工业企业,给予新购置设备款10%的资金支持。(优先申报市级项目资金支持、项目不同时享受市、县资金支持)。

7.支持“个转企”。鼓励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个体户,完成“个转企”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特色食品加工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

8.支持企业产品进入国内知名商超、机场、高铁售卖。产品首次进入且售卖一年以上,每个单品给与3万元资金支持。

本通知适用于在甘泉县注册,且生产经营活动合法、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对于在县域经济发展、稳增长、补链强链、入园扩产等做出贡献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本通知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