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张万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对被征收人张万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须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
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