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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7-02 10:35

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统筹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健全气象设施统筹发展和资源共享体制机制,提升气象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延安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规划

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牵头组织谋划编制气象行业投资项目计划,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探测设施,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利用水平。各行业部门新建、改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纳入全县气象探测统筹规划,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承担。鼓励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生态脆弱区设置或加密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具备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量、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气象要素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自动气象监测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参与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的范围。

二、及时备案登记

各行业部门新建、改建气象探测设施前,应向县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建成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等基本信息报县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许可审批手续。

三、落实行业标准

各行业部门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规划建设前应由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核。投入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符合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计量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达到气象探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四、强化数据共享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规范气象探测数据汇交范围、格式、程序、时间等。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定期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数据。气象探测数据共享各方应承担共享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保证共享信息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五、密切协调联动

县气象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通报全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六、狠抓工作落实

各行业部门要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气象数据国家安全观,按照“充分共享、集约利用、节约成本、效益优先”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明确专人负责,摸清气象探测设施底数,推进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确保新建气象监测设施符合统筹规划和布局,按规定汇交、共享气象探测数据,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