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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泉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15 09:05

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甘泉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甘泉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延安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燃气企业的职责。以燃气供给单位、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1.3.3  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火灾等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发生燃气突发性泄漏、着火、爆炸直接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5.2  重大事故(Ⅱ级)

(1)发生燃气突发性泄漏、着火、爆炸直接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3  较大事故(III级)

(1)发生燃气突发性泄漏、着火、爆炸直接造成2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5.4 一般事故(Ⅳ级)

(1)发生燃气突发性泄漏、着火、爆炸直接造成2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甘泉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城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经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科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甘泉供电公司、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辖区内燃气企业负责人。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定;(2)统一领导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3)研究部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审定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保障工作;(3)负责辖区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工作;(4)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隐患信息接收、管理、上报工作,核实、了解燃气事故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5)负责燃气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实施,组织向群众宣传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代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燃气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的发布,处置燃气事故相关舆情;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宣传。

2.3.2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收燃气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做好燃气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县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与、组织燃气事故调查工作。

2.3.3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参与燃气安全事故调查。

2.3.4 县公安局:调配警力维护燃气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组织群众疏散,进入紧急避险场所,保障抢险人员、车辆和群众紧急通行;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

2.3.5  县总工会: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6 县财政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2.3.7  县人社局:负责协调燃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中工伤的认定。

2.3.8 县教科体局: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燃气使用中的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燃气事故信息;组织协调受事故影响教育机构的人员疏散和避险,开展学生及家长的安抚工作。

2.3.9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旅游单位燃气使用中的安全预防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燃气事故信息;组织协调受事故影响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疏散和避险,开展游客的安抚工作。

2.3.10 县经发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上游气源企业,保障燃气充足、稳定供应;负责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2.3.11  县住建局: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的在建工程(水务、交通工程除外)、既有房屋、天然气管道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援抢险机械和人员。

2.3.1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3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与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规划工作。

2.3.14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燃气事故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送达。

2.3.15  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2.3.16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负责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2.3.17 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3.18 县水务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生活用水保障工作;负责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为燃气抢险修复提供便利条件。

2.3.19 县气象局:负责实时监测气象情况,合理推断气象信息并及时向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2.3.20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

2.3.21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灭火救援,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解救,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3.22 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3.23  国网甘泉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24  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负责建立燃气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开展自身行政区域内燃气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细化并落实相关职责;督导自身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预警措施的落实,收集与上报相关风险和事故信息;组织预案启动前的先期处置工作,收集相关信息;组织疏散避险和临时安置,协助维持相关秩序和提供临时生活保障,安排街镇、社区做好群众的宣传和劝导;协助提供应急处置办公后勤保障;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25 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用户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指挥部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4.1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2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4.3 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4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教科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委网信办、县消防救援支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信息简报、文字材料,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燃气事故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

(3)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危险区域;负责燃气泄漏区域交通管制;维护事故波及区域社会治安。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准备抢险所需医疗场所、物资、设备,负责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将受伤人员护送至医院救治。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城管局、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物资、装备等后勤保障;引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其他交办的事务。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燃气经营企业(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宣传,稳定群众情绪,防止炒作和不实报道。

(7)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发局、县卫健局、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

(8)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

成员单位: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及燃气企业监测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种类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电力(供水、通信、卫生防疫)及城镇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单位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长效管理”的原则,加强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各城镇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 监测

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随时了解所管辖企业、单位燃气储存、输送、经营、使用情况和动态。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事故,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事故,事态正在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大燃气事故,事态即将失控。

3.3.2 风险信息报送

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梳理各项监测工作并总结评估结果,将可能导致燃气事故风险增加的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送的相关燃气风险信息时,抽调县燃气事故应急专家进行研判,分析燃气事故风险严重程度、燃气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影响区域范围,提出预警级别和预警发布的建议,上报县燃气指挥部审批。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参照《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燃气一般事故(Ⅳ级 蓝色)级别预警的发布,由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依照预警发布范围进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发布信息后需及时转发,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预警信息接收和预警行动落实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预警信息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发布。

信息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电话、微信、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3)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备用气源的准备;(4)加强燃气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6)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7)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较大及以上等级时,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向上级燃气主管部门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等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拨打应急电话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急队伍接到报告后,联合乡镇(街道)应急救援人员立即派抢修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于发生事故30分钟内向县燃气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报告;

(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报县政府、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等部门,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机关,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情况。

4.1.2 报告内容

燃气事故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②燃气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

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等。

4.2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作为第一响应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隔离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3  分级响应

按照我县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响应。

(1)Ⅳ级响应

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后,立即调动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后,立即调动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调动全县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待上级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4.4 现场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1)安全警戒。治安警戒组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抢险抢修组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3)抢险救援。消防救援组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源。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医疗救护组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5  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已得到妥善安置或送医救治,燃气供应已经恢复;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现场应急响应。

4.6 新闻发布

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须经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发布。新闻发布会应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燃气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请县政府及时组织复工复产,同时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4.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救济救助,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正常供气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如发现事故造成水管爆裂、断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燃气企业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做好现场清理及恢复重建工作。

4.7.2 调查报告

(1)一般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应急、事发单位等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县人民政府。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燃气事故,可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燃气主管部门。

(3)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4)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结论;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等。

4.7.3  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相关部门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  指挥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立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应急队伍保障

以燃气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外协专业队伍为辅助,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要求,报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5.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物资装备储备保障体系。各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保证数量充足、性能优良。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力量、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5.4 通信保障

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手段,保证通讯畅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处理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应急人员用于工作联系的移动电话,应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5.5  技术保障

燃气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燃气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完善燃气泄漏报警、火灾报警和联动切断等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5.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和临时生活场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燃气企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应急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6.2 培训

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企业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燃气事故应急知识、救护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公司内部应急抢险队伍进行专项应急培训,提高公司专业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实施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6.3 演练与评估

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3年组织1次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乡镇(街道)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预案所涉各附件将进行不定期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应急救援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应急救援决策失误、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甘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编制并解释。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甘泉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

2.甘泉县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单

3.甘泉县燃气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