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甘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规范编制章程,提高修编质量,把预案修编工作落实、落细、落地,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甘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4〕第1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1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起实施;国务院第138次会议修改,自2011年1月8日起实施);
(1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改,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2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9)《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0)《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泉县范围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其他需要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与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反应快速。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干警、武警、消防队员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5)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事故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6)依靠科技。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1.5分级分类
1.5.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6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县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县政府制定、修订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分别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办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5.单位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参照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大型集会、庆典、会议、会展、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局备案。在应急预案没有审定前不得举办相应活动。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委(下设应急办)为甘泉县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委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县应急委及应急办职责
县应急委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局)职责:县应急办是县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
(2)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3)协助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4)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5)协调全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6)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代理人负责),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及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总 指 挥: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经发局、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防汛办、县人防办、县电子政务办、县粮储中心、各乡镇(街道)、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甘泉火车站、国网甘泉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1)统一指挥、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处置决策;
(3)指挥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
(6)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7)负责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救助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医疗救助组,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组长,当地医疗救护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协调救护资源。
(3)现场稳控和后勤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核准、物资和生活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信访稳控工作。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局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监测检验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5)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事件单位配合。主要职责:处置相关善后事宜。
(7)事件调查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件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损失等,确定事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县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其他相关小组。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协调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委设立若干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全县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4.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专项应急处置工作主管部门,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2.4.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县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订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3 县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部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各专业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向各相关应急机构传达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在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负责制定、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5 基层应急机构
(1)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协助县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县应急委及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平时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7 应急联动机制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2.8 县应急委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进行如实报道,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县经发局:负责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基建项目,协调和争取建设资金;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时期的市场物价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应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以及地震的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地震监测预报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草拟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承担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地震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县水务局、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及其他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供地工作。负责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
县交通局:负责航运和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中断道路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供水、排水和供气保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
县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现场的医疗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予以指导和援助。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负责农牧业灾后查灾、救灾和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参与生物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科体局:牵头负责处置涉及教育、体育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体育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置工作,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法规。
县人防办:制定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预防和处置恐怖袭击工作。
县电子政务办: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粮储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粮食和物资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冰雹、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事发地水环境、大气环境的监测工作并提出处置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各种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甘泉火车站:负责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县政府提出的紧急支援要求,优先协调、安排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国网甘泉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甘泉分公司、移动甘泉分公司、联通甘泉分公司:负责网络与通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
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等事项,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3.1.2 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1.3 预警信息监测、分级
预警监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管理部门、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分局、县卫健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制度和信息网络,采取科技手段、多渠道收集、高效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信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他人瞒报、迟报、谎报相关预警信息。
预警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灾难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1.4 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送
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预报信息应采取政府公告、广播、电视、文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
其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的报送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定期将统计期内事件情况、重大隐患,企业重大公共活动等事项提请县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
(2)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还应包含预警预报级别判定依据和发布范围等内容。
(3)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预报信息级别,必要时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3.2 信息报告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值班电话见附件)。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有责任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于第一时间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快报)报送县应急办和县政府,并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直接报告县政府。
县应急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地负有突发公共事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县应急办、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3)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4)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
(5) 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4)跨市级行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5)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应急响应: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3)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
(4)发生跨乡镇行政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5)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务院应急委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应急委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时,在国家、省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汇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应急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 响应程序
进入Ⅳ级响应后,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和救援现场的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相关部门和先期到达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 县级有关部门响应程序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处置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应急办。
4.2.2 县应急办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也可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应急委领导的指示,通知县应急委有关人员、有关专家赶到县应急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6)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3 响应升级程序
当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依靠县级应急力量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按照有关程序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扩大应急响应。扩大应急响应是动员全市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和救援。当县政府应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活动的需求,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必须及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 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组织抢救受伤受灾人员,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处置队伍下达撤离命令,现场指挥应根据处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现场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在确保现场处置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6)组织安抚受伤受灾人员和受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3.1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县医保局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4.3.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处置器材和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入和离开相关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依法调用、征用及具体协调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3 警戒与交通管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迅速组织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队伍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周边秩序;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保证现场应急处置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当地政府建立应急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需要。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险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5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协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3.6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突发公共事件原因,评估突发公共事件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县应急办和有关部门。
4.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安置,突发公共事件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办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响应的终止。
5 信息公开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办会同事件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县应急办会同事件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1、宣传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网络和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自媒体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
6后期处置
6.1 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工作由县指挥部或者县政府指定部门实施。
后期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清理收集、消毒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2 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处置与过程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县应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县应急委成员单位通报。
甘泉县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等三大通信运行商为应急指挥通信提供应急保障。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县指挥部应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需要,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7.3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委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应急处置装备。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陕西省水务集团甘泉水务有限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水资源保障。
中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甘区域(甘泉区)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油品应急保障。
相关重点企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处置、救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7.4 其它保障
7.4.1 交通运输保障
县应急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通道,县公路段在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
甘泉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7.4.2 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治能力。县医疗保障局及县卫健局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7.4.3 资金保障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安排。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4.4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7.4.5 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县政府、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险需要的场所。
7.4.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委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 宣传教育
1、县应急办、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县教科体局、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3、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9.2 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10 应急预案管理
10.1 应急预案培训
(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县直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县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10.2 应急预案演练
(1)县各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县应急局负责全县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2)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演练。
(3)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应急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应急办备案。
10.3 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程序、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与实施,由县应急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预案体系。
10.5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颁布后,报甘泉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延安市应急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响应流程图
2.应急处置流程图
3.预警标识
4.有关部门电话号码一览表
5.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电话
6.甘泉县中、省、市、县属重点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