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甘泉县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甘泉县委、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字〔2024〕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甘泉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地理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中省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取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编制县城建设详细规划,指导行业编制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规划条件变更、容积率调整的审核工作;负责工程验线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统一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中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公示和矿产开发统计、储量登记年报等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监测预警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情况的督察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决策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对乡镇、街道落实中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十四)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
(十五)负责全县易地移民搬迁工作。
(十六)负责治沟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不设置。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