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8〕9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延安市关于县区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市办字〔2019〕3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9〕5号)和县委编委《关于给甘泉县卫生健康局加挂甘泉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的通知》(甘编发〔2023〕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泉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甘泉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健康甘泉建设实施;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卫生健康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完善全县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地方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追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四)贯彻和协调落实中央、省、市制定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推动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医疗与旅游、体育、食品和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
(五)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药物供应保障政策,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合理用药、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合理使用的监管,拟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
(六)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规范,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负责管理全县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组织实施;按照有关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八)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落实有关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
(九)贯彻落实省、市制定的基层卫生健康服务、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推动全县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按照省、市制定的卫生健康人才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全县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国家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教育等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制定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和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健康评价,推动健康融入政策落实,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在甘泉召开的省、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施省、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十四)按照省、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并做好全县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上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卫生健康统计调查,承担卫生健康统计信息发布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县公立医院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领导县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全县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推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
(十六)负责卫生健康项目管理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县健康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