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8〕9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关于县区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市办字〔2019〕3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9〕5号),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甘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市场监督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甘泉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中央、省、市县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全县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等制度。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进品牌强县建设。组织调查处理商标和专利纠纷。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发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县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产业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县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食品及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食品流通及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内各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 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临时食品小摊点、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不设置。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督察员1名,副科级督察员2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