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2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共有产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政府办负责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立项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其他不动产权核查和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登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户、特困人员认定及申请人婚姻状况核查;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核查;
县税务局负责申请家庭工商注册完税情况核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家庭工商注册情况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政府指定负责各乡镇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等管理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运营管理。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县城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等管理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运营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选聘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管理(以下称“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下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申请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也可个人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承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而在本地城镇或乡镇稳定就业;
3.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住房标准: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房或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低于我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经鉴定为危房危窑或灾后登记为危房危窑的,属于土窑洞、高边坡地带、窄沟陡坡地带、地质灾害地带等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5.财产标准:家庭拥有车辆价格(裸车)≤15万元;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金≤15万元;
6、未享受或已退出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审批表》;
2.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以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全部开户账号1年以上银行流水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或申请家庭成员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无产权证书的提供出租人产权承诺书);
4.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仅新就业职工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1年以上;
5.社保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6.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认定证明(本地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低保证);
7.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配偶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8.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未婚证明由户籍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
9.申请人2寸照片和家庭成员合影照片各1张;
10.申请家庭车辆购置发票(二手车提供车辆买卖合同)、申请家庭本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本地无房证明;
11.能够有效证明家庭成员属于残疾、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书面证明材料。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提供除2、4、5项外的1-9项;城镇中等以下收入至低收入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须提供除4-6项外的1-9项;新就业职工(指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招聘录用的人员或经县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稳定就业务工人员(含外地、本地户籍进城或乡镇)须提供除第6项外的1-9项。第10、11项申请家庭须如实提供。
第七条申请承购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特殊群体申请“一票否决”和普通群体申请“三级审核”两种并行制度。
(一)一票否决。申请人或服务部门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领取《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审批表》。对低保、残疾、贫困户、两参(参战参试)、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员、老苏区干部)等特殊群体家庭,由民政、残联、乡村振兴、退役军人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政府公示栏及政府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终审意见,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申报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
(二)三级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申请人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领取《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审批表》。本地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未设社区的向居住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外地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未设社区的向居住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社区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落实。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申报材料报街道办或乡镇政府。
2.复审。街道办或乡镇政府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复审意见,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申报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终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可以分送县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进行联审核实,确认后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政府公示栏及政府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签署终审意见,予以登记。
不同区划“三级审核”流程示意:
有社区:社区受理、初审→街道办复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公示;
无社区:乡镇政府受理、初审→乡镇政府复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公示。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终审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及终审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及终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审批表》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满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九条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制度。对登记的申请人,按以下程序: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新就业职工;
3.本县进城(本地户籍进城或乡镇)务工人员;
4.外来(外地户籍进城或乡镇)务工人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家庭成员属于残疾、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3.政府进行救灾安置或实施居民下山工程的;
4.县政府认定需要安排解决的。
第十一条分房顺序结合优先条件按申请顺序进行。
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家庭按申请顺序先分房,无优先分配条件的家庭按申请顺序后分房。
在确定申请人的房号后,送达《甘泉县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及时签订合同。
分房可邀请县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全程录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在政府公示栏及政府信息网等媒体上对分房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与承购人签订《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承购合同》。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身份信息;
2.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及使用要求;
3.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资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对长期闲置且不具备租赁标准(多层的顶楼、个别户型较差、毛墙毛地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结合实际租赁需求与租赁户签订以简装顶租赁费协议,租赁费经价格认证中心参照我县同一区域租赁费标准计算顶租。承租人在顶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需将装修好的房子完整无损交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退还承租人的装修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对现有存量的共有产权公租房,为全面盘活房源,使长期闲置的共有产权公租房发挥最大效益。放宽保障群体,加大共有产权政府比例份额,从管理办法出台之日起符合保障群体,全部按照(甘政办发〔2023〕69号)文件关于印发《和谐家园A、B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比例调整的实施意见》,享受教育、卫生、公安每套补助9万元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质及用途。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产权主要由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综合成本中政府与保障对象出资份额明确产权比例。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权部分确权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各乡镇建设的共有产权公租房确权在乡镇人民政府名下,个人产权部分确权至承购人。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包括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权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购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应标注“公共租赁住房”,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并注明“本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抵押、转让、继承”。
第十九条承购人应当按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配合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非住宅资产,租金收入、违约金、罚款、利息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车位租赁费和场地使用费收入,处置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实行动态审核,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别组织实施。承购时间每满两年动态审核一次,主要检查承购人合同履行、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建立共有产权户信息档案。
第二十二条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进行赔偿:
1.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毁损、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3.擅自转让、赠予、出售和以出租盈利为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4.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购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向承购人出具《退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决定书》,承购人应在3个月内腾退住房。逾期未搬迁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审核中发现承购人未按合同约定私下倒卖或者出售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并退回原承购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不计利息、不承担装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购人退出或转让应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备审核。上报主管局经政府同意,必须向政府交回政府产权份额方可转让出售。
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配建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承购人缴纳按照承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保修期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维修养护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出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者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在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