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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泉县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7-08 11:13

甘规〔2025〕002-县政办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甘泉县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甘泉县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殡葬补助政策,推动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殡葬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延安市殡葬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延市民发〔2025〕4号)和延安市民政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殡葬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凡甘泉县户籍居民亡故后在延安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享受火化补助,甘泉县民政局补助1000元。

(二)凡甘泉县户籍城乡困难群众(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亡故后在甘泉县民政局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治丧活动的,每宗治丧活动享受集中吊唁补助1000元。

(三)凡甘泉县户籍特困人员亡故后,丧葬费用按照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1060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7800元/人年。后期按照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标准动态调整。

(四)凡甘泉县户籍居民在甘泉县公益性公墓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奖补2000元。

第三条户籍属于甘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在库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在县域内有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遗体冷藏3日、骨灰寄存2年等两项基本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以及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去世后,由县域内具有条件的殡仪服务机构给予免费火化及骨灰安葬。

第五条申请殡葬补助,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人一般为逝者直系亲属。

(一)申请火化补助所需材料:

1.属于甘泉县户籍居民的,需提供逝者已加盖公安户籍部门销户公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或户籍所在村镇出具的死亡证明;

2.由申请人在甘泉县殡葬服务中心领取填写《甘泉县居民火化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火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二)申请集中吊唁补助所需材料:

1.户籍属于甘泉县城乡困难群众(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逝者已加盖公安户籍部门销户公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或户籍所在村镇出具的死亡证明;

2.由申请人在甘泉县殡葬服务中心领取填写《甘泉县吊唁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甘泉县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治丧活动相关缴费凭证;

5.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出具的相关证明;

6.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三)申请其他补助所需材料:

1.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申请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在甘泉县公益性公墓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提供逝者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火化证明遗失的,由实施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材料)、逝者户口簿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在库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需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火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火化补助和集中吊唁补助、丧葬补助、节地生态奖补。

(一)市级火化补助由申请人到市殡仪馆申请领取,县级火化补助到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二)集中吊唁补助由申请人在甘泉县殡葬服务机构费用结算后到甘泉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三)特困人员丧葬补助凡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监督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号。

(四)节地生态奖补由申请人到甘泉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第七条 县殡仪服务机构要积极宣传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殡葬理念,推行低碳祭扫、文明祭祀的追思模式,积极推广火化、节地生态葬法等丧葬方式,坚决杜绝治丧过程中的噪音扰民和污染环境行为,着力培育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现代殡葬文化。

第八条 县殡仪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禁接受或向丧属索要礼物、私收“红包”、强行提供服务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凡符合享受殡葬补助的对象,应当由申请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殡葬补助。

第十条发现申请人有虚报、冒领、骗取殡葬补助等行为的,应立即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类殡葬补助资金拨付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纳入县级财政年初预算。以上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补助发放工作的指导;做好资金绩效评估有关工作,共同监督检查殡葬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2030年6月30日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甘泉县居民吊唁补助申请表.

附件2甘泉县居民火化补助申请表.

附件3甘泉县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