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规〔2025〕001-县政府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甘泉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甘泉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我县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延政发〔2018〕14号)、《延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延政发〔2022〕7号)、《甘泉县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201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其他实行初步设计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从项目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工程总投资费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概算及调整概算的审查;项目单位负责执行概算;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条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任何单位、任何环节不得突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履行调概审查审批程序,且以事前、事中调整为主,一般不予事后调整。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编制概算。概算超出可研估算投资10%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立项。精简类项目,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等立项文件编制概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依据充分,基础资料可靠,对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概算编制单位要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的概算深度应达到行业要求,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提前介入,协助项目单位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技术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进行质量把控。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概算核定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概算核定应遵循“定功能、定规模、定标准、定概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应依据审定的初步设计进行,其结果作为概算批复的依据。对初步设计中存在的超标设计、保守设计和技术经济、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概算审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审查资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概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遵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概算初步审查结果,应征求项目单位意见。未在要求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概算审查报告》,并据此批复概算。
第十四条概算审查资料包括:
(一)概算审查申请文件;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书;
(五)初步设计评审会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
(六)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七)征地拆迁协议、投融资方案、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前期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同、协议等其他审查需要的文件。
需补充资料的,按原报审渠道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按照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作为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主材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材料价应根据当地市场价确定。
第四章 概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经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概算调整的情形和审查审批程序:
(一)事前调查。已批复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引起征地、拆迁费、人工费、材料费、建设内容、设计变更、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引起投资变化的,投资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调概申请,经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调概审查后,提出调整意见,方可追加概算。
(二)事中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功能、标准发生变化;地基、基础发生设计变更;设备选型、主要材料选用发生重大调整;政策因素、价格波动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引起投资变化的,投资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调概申请,经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调概审查后,提出调整意见,方可追加概算。
上述情形导致的投资变化,项目单位应在建安工程量完成80%之内履行调概审查审批程序。
(三)事后调查。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事后调概。项目决算审计后,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调概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调概审查后,提出调整意见,方可追加概算。
第十八条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三)调整概算书;
(四)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五)项目建设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部分;
(六)能够说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价格波动的证明材料;
(七)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相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2日起施行,2029年5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