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规〔2024〕001—县政府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甘泉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甘泉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培育甘泉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陕西省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延安市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甘泉县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照章纳税的各类民营企业。
二、条件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财务健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节能减排、循环、低碳生产,主导产品能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中成绩显著。
(四)经营规范,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企业规章制度健全,企业文化建设、机制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
(五)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核:
1.有偷税、漏税、抗税及其它违法行为或银行债务不良记录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害消费者权益,有消费者投诉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3.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涉黑涉恶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不注重企业诚信建设,不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拖欠职工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奖励办法
(一)加强民营企业队伍建设,开展民营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县财政预算30万元用于组织民营企业家到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体悟实训,参加展博会、电商培训会等等。邀请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对本县民营企业就现代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营销方法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委培式”培训、“定向式”培训,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大学生、外出务工回乡人员和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凡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的甘泉籍高校毕业生及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并持有可行性创业计划书,且难以筹足创业资金的,可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30万元以下,三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3人以上共同创业,并持有可行性计划书,且难以筹足创业资金的,可申请50万元以下,两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为期限内部分贴息,因故展期不贴息。正常经营二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民营企业聘用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营销经理、高校毕业生等,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每增聘一名专业人才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且企业必须与被聘用高级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兑现酬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四)大力支持首位产业发展,县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豆、肉、蛋、菜、杂粮、酒、水等涉农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首次入库“五上”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基础上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全力释放产能,做大做强。企业当年产值分别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县政府将综合企业对县域经济贡献、带动就业等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规上服务业、限额以上零售业拓展业务提高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将综合企业类别对县域经济贡献、带动就业等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六)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中、省、市“专精特新”企业,首次获批中、省、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按照当年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在中省市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按照当年实际支出宣传费用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当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支持“个转企、企升规”,以现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每年至少实现“个转企”数不少于3家,逐步做到“应转尽转”。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企升规”专项培育资金,对当年个转企、企升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规下服务业、限额以下零售业升规纳统,当年达到入库标准,首次入库“五上”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开拓电商营销平台,首次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2万元、25万元。
(十二)鼓励行业商(协)会交流互融,市场化推进商(协)会建设。做到以强带弱,招引新的市场主体加入。促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集群的形成。县政府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考核,奖励资金从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请奖励扶持企业的民营企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审核核实,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对已经享受当年奖励的情况,要求全额退还所获奖金。连续三年不得参与民营经济发展评奖。
(三)本办法如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复,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可以选择高线享受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由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前,《甘泉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甘政发〔202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