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规〔2023〕002—县政府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甘泉县税费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甘泉县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2号),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泉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的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费保障有关工作。
第五条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牵头、财税共管、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推动构建党政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六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税费社会共治。
第二章税费协助
第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税费征管协助。
第八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税费征管协助。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税费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
(二)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生态环境部门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出具复核意见。
(五)科技部门在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七)经济发展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八)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采取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协助事项。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加强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工作,明确企业破产等事项涉税涉费问题的处理规则。人民法院要加大税收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审理各类涉税案件,为推动税收工作发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不依法履行税费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应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落实公安部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经发、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与税务部门在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构建沟通协作、共享共用、互利共赢的工作格局,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第十三条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管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税务部门予以协助的,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十六条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三章税费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第十八条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见附件)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因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由新组建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税费信息共享职责。
第二十条承担税费信息共享职责的县级行政机关下属单位产生的税费信息数据由所属行政机关汇总报送。
第二十一条税费信息的提供,按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规定的数据需求和共享周期,通过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平台(网址:http://yade.e2g.com.cn/)规定的传输方式、数据格式和标准报送。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应当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税费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价值,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保管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税费服务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确保各项税费政策直达快享。
第二十五条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和税费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化解税费争议,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二十六条税务部门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 施,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税费征纳成本,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利。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成立甘泉县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保障措施,对税费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税费保障工作发生争议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费协助事项的对接办理和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本级政府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 和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税费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税费协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发现各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向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