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县治安大队、各派出所、各民政站: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及时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执行。县卫健部门对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统筹安排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定期开展死因漏报调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死亡证》填写、向家属签发、死亡信息的报告、核对、保存等工作,乡镇卫生院(中医医院)在做好本机构接诊的死亡人口信息登记报告的同时,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负责辖区内非院内正常死亡(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的入户调查和《死亡证》签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死亡证》登记和签发流程,及时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做到填报准确、完整,并定期查漏补缺,避免漏报。乡村医生负责向乡镇卫生院报告辖区内死亡者名单,并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各级公安部门要做好死亡户籍注销和非正常死亡的信息登记、保存以及明确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死亡证》相关办理流程。民政局要建立死者信息库(火化及殡仪服务),收集保存《死亡证》相关信息,参与人口死亡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县疾控中心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各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四、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县卫健、公安、民政等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乡镇卫生院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中医医院)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
五、强化信息共享机制。县卫健、公安、民政各相关单位应当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殡仪服务或火化死者人员信息(见附件),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制度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工作需要不得泄露人口死亡个案信息。
六、提高死因报告工作质量。要推进死因监测工作规范开展,死因推断正确率、报告及时性、身份证号填写完整率要达100%,审核率达100%,居民不明原因疾病死亡构成比2%以下、编码错误率2%以下、伤害意图不明比例、心脑血管病缺乏诊断意义比例、肿瘤未指明位置比例、呼衰、肝衰比例控制在2%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