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市场主体信息 / 正文

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9 16: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甘泉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甘泉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培育甘泉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照章纳税的各类民营企业。

二、条件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财务健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节能减排、循环、低碳生产,主导产品能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达标。

(三)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在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中成绩显著。

(四)经营规范,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企业规章制度健全,企业文化建设、机制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

(五)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参与考核:

1.有偷税、漏税、抗税及其它违法行为或银行债务不良记录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害消费者权益,有消费者投诉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重大安全隐患且不予整改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涉黑涉恶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不注重企业诚信建设,不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有拖欠职工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奖励办法

(一)为引导县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县财政每年预算1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法人培训,邀请西安交大、浙江大学等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对本县民营企业就素质管理、团队训练、领导力训练和营销方法技巧等方面进行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委培式”代训、“定向式”招聘,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鼓励大学生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等各类人才创办企业,凡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登记的甘泉藉高校毕业生及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并持有可行性创业计划书,且难以筹足创业资金的,可向就业服务中心申请20万元,两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3人以上共同创业,并持有可行性计划书,且难以筹足创业资金的,可申请50万元以下,两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为期限内部分贴息,因故展期不贴息。正常经营二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10%,每增聘一名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县上一次性奖励2万元,而且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企业,必须与被聘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兑现酬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四)凡达到“五上企业”标准或发展壮大成为“五上企业”并申请报批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15万元(市县各50%),并优先支持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对民营企业中年产值达到五千万元以上工业企业,营业额达到2亿元以上批发企业,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县政府将根据企业对县域经济的贡献,酌情给予奖励。

(六)企业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长板、交易板、科创板分别奖励10万元。

(七)企业产品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奖励10万元。

(八)鼓励企业在中省市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按照当年实际宣传费用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个转企、企升规”,以现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每年至少实现“个转企”数不少于3家,逐步做到“应转尽转”。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企升规”工作专项培育资金,对当年个转企、企升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非当年注册企业入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4号)执行。

(十)企业开拓电商营销平台,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考核。奖励资金从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各考评民营企业或个体户,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发现核实,取消当年评选资格,连续三年不准参与民营经济发展奖评。

(三)本办法由县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