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甘泉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甘泉县委、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字〔2024〕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并承担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
第四条原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我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乡)和重点帮扶村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研究提出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全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乡)和重点帮扶村帮扶政策。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衔接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全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
(八)负责全县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种业振兴政策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全县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拟订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农村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点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县。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全县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县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第八条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不设置。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
二、联系电话:0911-4222565
三、联系地址:甘泉县田园小区农业局综合办公楼305室
四、办公室时间安排:
4月1日-6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7月1日-8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9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3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