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林业和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甘泉县林业和水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甘泉县委、甘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字〔2024〕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和水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业和水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县林业和水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县林业资源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中、省、市林业和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林业发展、资源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承担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水资源,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各种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全县水利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资源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负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的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全县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县重要河湖、水库、滩涂、河口等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库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县属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九)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全县干果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的发展及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做好涉林龙头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山区综合开发涉林项目。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森林旅游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苗圃管理和基本建设。制订苗圃基础建设方案,指导国有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全县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林木种子、苗木的管理,指导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等有关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检查,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解决县内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和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全县林业、草原及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和草原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国有资产和建设资金、基金的使用。负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交流合作和科技推广等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和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 县林业和水务局内设机构不设置。
第六条县林业和水务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为正科级。
第七条县林业和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8日起施行。
二、联系电话:0911-4229729
三、联系地址:甘泉县迎宾路016号302室
四、办公室时间安排:
4月1日-6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7月1日-8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9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3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